企查查App顯示,近日范某與小米公司產品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公開,原告范某要求小米公司停止發送廣告、賠償因觸碰廣告自動下載App而損失的數據流量費用1元。
法院認為小米公司向范某推送廣告的行為未損害有關權力,且原告可更改設置避免廣告干擾,但小米公司廣告鏈接提供點擊即下載服務,未事先取得原告下載許可,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權。判決結果為,小米公司賠償范某1元。
裁判文書顯示,被告通過涉案手機的兩個App推送廣告、通知行為本身,并未侵害原告的有關權利,且原告可以自己變更涉案手機的有關設置,減少或避免廣告、通知的干擾,故原告的該訴請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因觸碰廣告自動下載應用而損失的數據流量費用1元的訴訟請求,被告在被訴廣告鏈接中提供點擊即下載應用的服務,未事先取得原告的下載許可,構成侵權,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因原告取證時使用了移動數據流量,涉案侵權行為會造成數據流量的損失,基于此,雖然對于具體的損失費用,原告未提供證據直接證明,但根據本案的侵權情節,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損失1元,應屬合理,故對原告的該訴請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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