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互聯網法院 就通報一起典型案例,其中指出,如果微信群里出現罵人的行為,群主“慢作為”或“不作為”可能要擔責。
據介紹,此前一案例中廣州一家物業員工李某為履行物業管理需要創建了一個小區微信群,其中有多名小區業主在群內長期多次發布針對張某的惡意辱罵言論,張某多次向擔任群主的李某發送信息,要求采取措施,但其在一年多的時間內都無所作為。
隨后,張某對微信群內發表辱罵言論的業主提起侵權訴訟,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業主在群內發表辱罵言論的行為構成名譽權侵權,判令業主書面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張某認為物業公司的不當行為是其名譽受損的重要原因,起訴物業公司要求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認為,因員工李某創建微信群的行為系履行工作職務的行為,故由此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物業公司承擔。而物業公司對微信群內的侵權行為負有注意義務。
法院指出,李某作為微信群管理者,比一般群成員多出發布群公告、將群成員移出群聊和解散微信群的權限。故李某應當在自己的權限范圍內預防和阻止群內的侵權行為。
法院認定,物業公司未及時履行群主管理責任,加重了張某名譽受損的程度,其過錯程度明顯小于直接侵權人,其責任亦應小于直接侵權人。
故判決:物業公司在小區公告欄張貼聲明向張某賠禮道歉,聲明張貼時間不得少于30日;駁回張某的其他訴求,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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