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生態環境部制定并發布《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產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擴展至排放召回,有效發揮排放召回在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方面的作用。《規定》將于7月1日起實施。
為什么要出臺這項規定?機動車排放召回的條件都有哪些?又將給市場帶來哪些影響?
排放大氣污染物超標應立即召回
此次汽車召回新規,將安全召回擴展至排放召回。根據《規定》,由于設計、生產缺陷導致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或由于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導致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以及由于設計、生產原因導致機動車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標準或不合理排放的,機動車生產者應當立即進行調查分析,并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機動車生產者認為機動車存在排放危害的,應當立即實施召回。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規定》還指出,進口機動車的進口商,也視為本規定所稱的機動車生產者。
其中,《規定》涉及的排放標準主要包括GB18352.6-2016《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和GB17691-2018《重型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都是中國第六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即國六排放標準。
按照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銷售和注冊登記的輕型汽車應符合該標準要求;在2025年7月1日前,第五階段輕型汽車的“在用符合性檢查”仍執行GB18352.5-2013相關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所有生產、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重型柴油車應符合該標準要求。
此外,《規定》在執行排放標準時,采用“老車老標準、新車新標準”的原則,符合法律要求和管理實際。
責令召回情況計入信用檔案
記者注意到,為促進企業積極履行召回義務,生產排放達標的汽車,相較于此前安全召回相關規定,此次新規也更加強調法律責任執行。
此前安全召回規定中曾要求,若生產者未實施召回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照條例責令其召回,未實施召回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此次汽車召回新規則明確,機動車生產者未提交召回計劃或者未按照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相比此前安全召回的罰則要求,去掉了責令改正再處以罰款的前提條件,提高了《規定》的權威性和強制性,有利于提升召回監管效力。
《規定》同時提出,將責令召回情況及行政處罰信息計入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市場監管總局方面表示,該條款直接關系到生產者的品牌形象和信譽度,目的是增強企業質量誠信意識,形成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機制,一定程度上也可彌補《規定》作為部門規章處罰額度受限的不足,敦促企業積極履行召回義務。
可對排放零部件生產者進行調查
值得一提是,《規定》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相關職責,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建立機動車環境保護召回信息系統,生態環境部收集分析機動車排放檢驗檢測信息,污染控制技術信息和排放投訴舉報信息,建立聯合工作機制。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通過車輛測試等途徑發現機動車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機動車生產者進行調查分析,并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生產者認為機動車存在排放危害的,應當立即實施召回。
此外,若機動車生產者未按照通知要求進行調查分析,或者調查分析結果不足以證明機動車不存在排放危害的;機動車造成嚴重大氣污染的或在生態環境部大氣污染防治監督檢查中發現機動車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可會同生態環境部對機動車生產者進行調查,必要時還可以對排放零部件生產者進行調查。經調查認為機動車存在排放危害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書面通知機動車生產者實施召回。機動車生產者認為機動車存在排放危害的,應當立即實施召回。
《規定》還指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部對機動車排放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組織與機動車生產者無利害關系的專家對召回效果進行評估。發現召回范圍不準確、召回措施無法有效消除排放危害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部通知生產者重新實施召回。
影響
實施排放召回是必然趨勢
關于汽車尾氣排放召回是當前國際通行的做法,在美國、歐洲、日本等汽車產業發達國家已經實施數十年,對降低機動車的排放水平,提高環境保護效果發揮了重要作用。
由于排放召回單車召回成本可能高于汽車安全召回,《規定》短期內可能會給部分機動車企業帶來較大的經濟和品牌壓力。
但從長期來看,實施排放召回是必然趨勢,《規定》會促使機動車行業更為重視排放技術研發及相關的標準要求,倒逼企業主動進行技術升級。(記者胡雄長沙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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